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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11-127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Victor A. Albert 《Bulletin of Latin American research》2021,40(1):84-99
Brazil's Movimento de Trabalhadores Sem Teto (MTST, Homeless Workers' Movement) has grown dramatically in recent years. This growth was partly provided for by the use of a large government housing programme, Minha Casa Minha Vida (MCMV, My House My Life), which allowed the MTST to construct housing for its members and swell its ranks with thousands of new members. Yet some have argued that the MCMV programme used by the MTST may compromise the autonomy of civil society organisations. This article, by contrast, argues that while the MCMV programme encouraged bureaucratic practices, it also helped to promote the cultural politics of the MTST. 相似文献
3.
4.
关于抵押与质押之区分 ,大陆法系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我国对抵押与质押关系的处理经历了由《民法通则》的“质”“押”合一到《担保法》的“质”“押”分立的变迁。《担保法》中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区分抵押与质押 ,担保标的不同 ,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标准也各不相同 ,这就造成了若干理论上的困惑和一些实践中的不便。为此 ,有必要以民法典的编撰和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 ,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分进行重新思考和抉择 ,选取占有方式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仇心和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94-96
商品房买卖面积争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有利于商品房买卖面积争议处理更为科学合理并保证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更加顺畅。 相似文献
6.
郭云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4):63-66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解构住房反向抵押——一种新型抵押模式的解读与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鲁晓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75-79
始自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一些发达国家推行的住房反向抵押,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抵押的特点,实属一种新的特殊抵押方式。我国关于住房反向抵押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建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具有强大的现实诉求。构建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应注意多种问题。 相似文献
8.
尚海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6):22-25
民国时期农业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靠大量的习惯法,即雇佣习惯法。与一般雇佣习惯法相区别,特殊雇佣习惯法是雇佣制度与租佃制度、借贷制度、典当制度相混合的产物,它们主要表现为种地头、二八种地、带地佣工及典雇等制度形态。 相似文献
9.
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李兴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62-6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但最高额抵押亦有其弊端,如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致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发挥;或债权人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使债务人经济活动自由受限,因主合同备案存在瑕疵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不了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确定请求权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带有约定决算期的框架性合同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